近期纳税服务热点咨询解答汇编(一)
原文链接: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1/7/20/art_24083_536626.html
发布时间:2021-07-20 17: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不是从月销售额10万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了?
答:是的,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本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错了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4、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则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5、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
答:如果因车辆不属于本企业无法开票,需确认上游企业的开票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对于上游企业尚未向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督促上游企业按要求开具发票,如果开票了但未上传税局端,督促上游企业按要求上传发票;上游企业是生产企业的,还应确认生产企业开票后是否按要求完成合格证(车辆)电子信息和机动车发票信息票据关联,尚未关联的,督促上游企业完成票据关联。如果已开票、已上传、已关联,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异常发票,如果因异常发票原因导致台账未流转,则请上游企业联系上游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解除异常发票。无法解除异常发票的,由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手工维护合格证台账至本企业名下。
6、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如何将已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送达购买方?
答:(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后,在跳出的系统提示开具发票成功的对话框中,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以二维码或者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已开具好的发票交付购方。
(2)在税务UKey开票软件界面,点击发票管理——发票查询管理——已开发票查询,选择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选择相应条件进行查询,查询后确认发票状态为已上传,点击右侧“查看原票”,点击“二维码”或“发送邮件”按钮,进行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购方扫描销方提供的二维码或点击邮件中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进行预览、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和验证签章。
8、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答: 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9、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12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12月10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10、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答: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环境保护税和6月份印花税。
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2021年6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环境保护税和6月20日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