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计算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问:集团公司会计报表上投资收益1 000万元,实质是投资收益1200万元,投资损失200万元,净收益1000万元。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应按1000万元计算还是1200万元?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79号)第八条规定,关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根据上述规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在计算可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时,应分析投 资收益1 200万元中哪些是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不能单纯地理解是1200万元还是1000万元。例如,投资收益1000万元为取得股息收入1200万元。转让股权损失 2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8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1 000万元),则计算业务招待费税 前扣除限额基数为2 000万元(1200+ 800)。
问:我公司是小型水电站开发、经营的企业,公司只有水电站投资建设项目,无其他业务,在水电站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请客吃饭是记入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应如何处理?
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 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建造固定资产的必要支出,不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归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列支的招待费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该支出不属于自建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