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盘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原始的有效凭证,虽可“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但按此方法确认价值后计提的折旧额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要到税务机关补开发票?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此种情形不是交易行为,是企业资产以前没有入账,属于遗漏登记的资产,在盘点过程中重新发现后,可以“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不需索取原始的有效凭证。
问:现在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列支?还是必须用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损失应当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不需要用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