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疗养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职工疗养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在方式上是否一定要集体统一组织?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组织员工疗养所发生的费用在账务处理时可计入职工福利费,但在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3号)所列举内容依规定的标准扣除,该文件没有列举的,不能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个别地区也有税务机关 明确规定列入福利费处理,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问:年底计提的年终奖金是否作为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基数计提工会经费?
答:年终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总额,需计提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会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本条规定的扣除基准是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虽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用的扣除基准“工资总额”用语上有所差异,其所表述的实际内容是一致的, 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年底计提的年终奖金应作为工资、薪金总额计提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