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境外支付的咨询费,以什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问:甲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支付咨询费106万元,请问以什么凭证作为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 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甲公司在向新加坡公同支付咨询费时,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及代扣相关税费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当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根据其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问:企业因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辞退福利,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辞退福利,属于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
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1)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