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搬迁中存货损失如何申报?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资产处置损失是否包括存货的损失?如不包含存货损失,存货损失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资产处置损失,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损失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由于搬迁而发生的存货报废损失,属于资产处置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处理。
问:重置厂房和土地是否允许在搬迁补偿的专项款中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搬迁期间重置厂房和土地,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可作为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