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三十一)1.搬迁完成但补偿款未收到是否需要进行清算?

大庆税务
2022-03-23
来源:公众号:大庆税务

1.搬迁完成但补偿款未收到是否需要进行清算?

:我公司政策性搬迁,目前已经完成搬迁,但是政府的搬迁补偿款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到账,这种情况我需要做搬迁清算吗?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如有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根据搬迁协议所确定的收款时间确认为应收款项、计入搬迁收入。



2.政策性搬迁停产年限是否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问:我公司今年起因政策性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没有所得,搬迁期限预计为三年。截至今年仍有三年前尚未弥补亏损120 万元,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为五年,但由于发生政策性搬迁改造,接下来的三年企业均无所得。

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能否在搬迁完成或恢复生产经营后,按税法规定是否继续进行弥补?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例如,某企业自2011年9月发生搬迁行为,2015年4月完成搬迁行为,其实际搬迁活动耗用时间为3年零7个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 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规定,企业自2012年至2014年不计算亏损弥补期限,实际享受3年的政策。


阅读4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