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移进项税能否继续抵扣?
问: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从北京市迁移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请问:该建筑公司在迁移前未抵完的进项税额,能否在迁移后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继续抵扣。因此,甲建筑公司从北京跨市县迁移到河北,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在迁移后可以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