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差额销售额征税项目,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判定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问:珍贝旅行社不含税年旅游费总收入4300万元,为安排旅客旅游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共计3580万元。请问:该旅行社经营规模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珍贝旅行社扣除差额前的年应税销售额为4300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500万元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上海天马汽车厂与德国汽车公司签订《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协议》,约定上海天马汽车厂使用德国汽车公司的专利生产汽车,并按每月小汽车销售额的30%向德国汽车公司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2020年5月按照销售额的30%计算应支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为800万元。请问:德国汽车公司取得的该笔专利技术使用费是否负有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将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德国汽车公司销售无形资产的购买方在我国境内,应界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负有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其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应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并且购买者扣缴的增值税,取得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