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单位组织全体员工年终聚餐费用和迎春晚会的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第八条(二)款规定:“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组织全体员工年终聚餐费用和迎春晚会的费用应由工会经费开支,作为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