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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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