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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机票电子行程单抵扣问题
内容:您好
机票电子行程单可以计算抵扣,但是和机票一起附带的旅客保险单可以抵扣吗
附件:无附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NSZX20190700541
提交时间:2019-07-19 16:07: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因此您取得的电子发票如果税收编码不属于“旅客运输”,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7-24 15:13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