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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私营企业员工差旅补助标准
内容:私营企业员工出差,公司给予住宿、差旅、交通补助是否有参考标准,是否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如果采用包杆制,不提供发票,是否有限额要求,不提供发票报销补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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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NSZX20230100756
提交时间:2023-01-07 16:27:3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请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提留的福利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规定,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1-12 08:52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