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纳税咨询_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提供扣除凭据?_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提供扣除凭据?

吉林纳税咨询
2023-01-19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提供扣除凭据?

内容: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提供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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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NSZX20230100757

提交时间:2023-01-19 09:16:3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1-19 10:20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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