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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关于土地成本抵减项的具体内容
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确认收入进行土地成本抵减销项,请问土地成本包括什么?是否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与土地出让金一并按3%或者5%缴纳契税,是否可以理解为凡是缴纳了契税的都可以视作为土地成本?同时,土地增值税会中的土地抵减项是否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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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NSZX20230300763
提交时间:2023-03-23 14:58:0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27 10:18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