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拆迁安置房契税交缴
内容:本人与延吉市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原房产100平方米,置换的房产130平方,补交给政府8万元。现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到税务部门交缴契税,税务部门不确定该以什么依据来征收契税,因为协议是与市政府签的,政府也没法开购房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一定需要提供发票才能交契税吗?如果需要,谁来提供发票?另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只需要对增购的30平方交契税?
附件:无附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NSZX20230900783
提交时间:2023-09-22 08:30: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感谢您的互动!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9-22 09:14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