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如何规定?
附件:无附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NSZX20240100799
提交时间:2024-01-23 09:48:4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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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1-23 10:17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