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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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 | 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个人所得税问题 | 个人所得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b227d179d124c1091c690273871eb1a 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3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已超过1年。按国税函2001年84号第二条,此分红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根据2015年101号规定,超过1年期持股免收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
河南 | 不可以 |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新三板分红 | 新三板分红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ff629f68fb447389c23ee7810dfcf06 问题名称: 新三板分红 留言时间:2021-10-31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湖北 | 不可以 | 湖北留言平台_【每日一问】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摩智家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邦驰,合伙企业邦驰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东盛禾光公司。摩智家公司和东盛禾光公司都是中国的居 | 【每日一问】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摩智家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邦驰,合伙企业邦驰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东盛禾光公司。摩智家公司和东盛禾光公司都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邦驰取得东盛禾光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后,直接按投资比例分配给了摩智家公司。问题是:摩智家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咨询人:七尾鱼( 咨询时间:2023-03-10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03-1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经转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海南 | - | 12366网上留言_海南_自然人股东间接取得上市公司分红税收政策适用 | 自然人股东间接取得上市公司分红税收政策适用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db0aece36fd4cd6981a21266cee0a1b 问题名称: 自然人股东间接取得上市公司分红税收政策适用 留言时间:2020-04-30 纳税人归属地:海南 问题内容: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参照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附 件: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docx国税函2001年84号.docx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宁波 | 不可以 | 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4f12efb4a6943f5bdc7a0b423ad0f1c 问题名称: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0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 件:国税函[2001]84号.docx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doc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
厦门 | 不可以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0d9a367bd1943ca88e565b27d944ba5 问题名称: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留言时间:2021-08-12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2024年1月18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