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对于因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规划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原因产生利息,以及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违约金,形式上均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性质上均属于土地使用权承受方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关规定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