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提案答复_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目   录

l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第20200294号建议答复的函 1

HYPERLINK \l "_Toc4995964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417号答复的函 3

HYPERLINK \l "_Toc4995964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55号答复的函 7

HYPERLINK \l "_Toc4995964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第20200101号会办意见的函 10

HYPERLINK \l "_Toc4995964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06号会办意见的函 12

HYPERLINK \l "_Toc4995964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38号会办意见的函 18

HYPERLINK \l "_Toc4995964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59号会办意见的函 20

HYPERLINK \l "_Toc4995964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292号会办意见的函 22

HYPERLINK \l "_Toc4995964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358号会办意见的函 24

HYPERLINK \l "_Toc4995965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485号会办意见的函 27

HYPERLINK \l "_Toc4995965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18号会办意见的函 29

HYPERLINK \l "_Toc4995965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26号会办意见的函 31

HYPERLINK \l "_Toc4995965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58号会办意见的函 34

HYPERLINK \l "_Toc4995965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闭会期间第2020057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36

HYPERLINK \l "_Toc4995965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3号答复的函 39

HYPERLINK \l "_Toc4995965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27号答复的函 42

HYPERLINK \l "_Toc4995965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59号答复的函 45

HYPERLINK \l "_Toc4995965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06号答复的函 51

HYPERLINK \l "_Toc4995965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79号答复的函 54

HYPERLINK \l "_Toc4995966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09号答复的函 60

HYPERLINK \l "_Toc4995966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提案第20200012号答复的函 63

HYPERLINK \l "_Toc4995966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第20200014号提案答复的函 68

HYPERLINK \l "_Toc4995966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01号会办意见的函 74

HYPERLINK \l "_Toc4995966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提案第 20190622号会办意见的函 76

HYPERLINK \l "_Toc4995966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38 号会办意见的函 79

HYPERLINK \l "_Toc4995966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40号会办意见的函 81

HYPERLINK \l "_Toc4995966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82号会办意见的函 83

HYPERLINK \l "_Toc4995966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7号会办意见的函 85

HYPERLINK \l "_Toc4995966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7号会办意见的函 87

HYPERLINK \l "_Toc4995967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96号会办意见的函 89

HYPERLINK \l "_Toc4995967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37号会办意见的函 91

HYPERLINK \l "_Toc4995967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42号会办意见的函 94

HYPERLINK \l "_Toc4995967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49号会办意见的函 98

HYPERLINK \l "_Toc4995967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78号会办意见的函 100

HYPERLINK \l "_Toc4995967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第2020001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102

HYPERLINK \l "_Toc4995967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27号会办意见的函 104

HYPERLINK \l "_Toc4995967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31号会办意见的函 108

HYPERLINK \l "_Toc4995967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51号会办意见的函 1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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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第20200294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樊成玮代表:

您和王为理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和强化罗湖区通过“一主两区三带”布局释放老城区新活力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建议第2020029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对“在大东门—湖贝国际消费中心核心区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深圳市共有离境退税商店147户,其中32户位于罗湖区。主要集中在万象城、茂业百货和金光华广场,包含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华润公司、金光华百货和茂业百货等。根据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统计,2019年罗湖区内离境退税商店退税额为20889元,2020年1-4月罗湖区内离境退税商店退税额为18418.5元。

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列入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我局已与微信、银联中国、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进行初步意向性沟通,并向小米等知名离境退税商店了解关于推行“即买即退”政策的意愿和需求,充分调研该政策在深圳市的实施条件。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安排,逐步推进落实“即买即退”政策。主要措施:一是主动向已开展“即买即退”政策的先行试点城市学习经验,并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继续与“微信支付”“银联中国”等支付平台制订符合深圳市离境退税实际情况的可行性服务方案;二是根据“即买即退”政策推行的系统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完善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需求建议;三是持续积极与深圳市商务局、深圳海关等部门沟通,适时推动增加“大东门-湖贝国际消费中心核心区”内离境退税商店数量,不断提高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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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417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陈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争取“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4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答复如下:

一、基于现行税法规定,关于代表建议所提具体税收政策的执行范围

(一)关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的工业厂房转租差额为负数的是否可列入拆迁补偿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发生的转租业务不属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不能列入拆迁补偿费。目前只能作为企业开发项目前实际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关于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目前可享受创业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的主体是法定的,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所开发的物业产权或租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不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企业以物业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延长亏损弥补期的问题

现行税法仅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指定年度发生的亏损延长了弥补年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所称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有其特定的适用场景,不能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五年内的累计未弥补亏损。

二、受限于省级税务机关管理权限,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意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局作为省一级税务机关,没有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我局已在权限范围内出台支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

在前期分行业复工复产分析中,我局了解到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以及要素市场等开发成本上升影响,房地产企业开发毛利不断降低,不少正面临资金链问题以及较大的运营压力。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可以短期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对抗疫情。因此,我局在法定权限内提出把原特区内计税毛利率由20%降低至15%等政策建议,并形成专项报告递交市委市政府。深圳市领导迅速批示肯定报告并将相关建议转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将其纳入政府一揽子帮扶支持政策之中。随后,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将“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作为支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措施之一。3月18日,我局正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认真收集纳税人诉求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同时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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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55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袁建东代表:

您和李继朝等4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新冠疫情影响下加大对餐饮行业的扶持力度的建议》(市第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餐饮行业是大行业,是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给餐饮行业带来巨大冲击,营业收入大幅减少,企业经营压力激增,全面复工复产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代表们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切实减免酒店餐饮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反映了餐饮行业的普遍诉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餐饮企业的资金压力,有效促进企业的复工复产。

党中央、国务院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关注疫情对餐饮企业的不良影响,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我局也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建言献策,并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助力餐饮企业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涉及餐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包括住宿餐饮行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将包含餐饮、住宿行业在内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三是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四是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六是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暂缓缴纳当期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为确保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我局借助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精准施策,积极落实各项防疫抗疫新政策,最大限度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是通过大数据精准定位企业及其政策需求,多渠道、多形式精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知尽知。二是简化征管设计,通过大数据筛选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实现普惠政策系统自动免,优惠申报全程网上办,确保应享尽享。三是主动作为,及时跟进纳税人关于防疫抗疫的政策需求,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统计,2020年1-4月,新出台的疫情防控和支持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实现减税降费10.42亿元。此外,截至2020年6月1日,我局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20628户次;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5681户次,涉及税款36.95亿元,审批同意5263户次,涉及税款33.96亿元。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入落实,减税效应将进一步显现,企业的获得感也越来越强烈。

下一步,我局将与社会各界一道同心抗疫共克时艰,认真贯彻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餐饮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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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第2020010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叶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01号)收悉。代表建议提出的“应提高对政务网站及政务线下APP的系统维护,如个人所得税APP便民服务的人脸识别注册无法收取手机验证码,只能现场取注册码后注册”涉及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APP是自然人网上办税主要渠道之一,由税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并统一在全国推广使用。目前使用居民身份证件的纳税人可以直接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远程注册,使用其他证件类型或者人脸识别验证不通过时,需到大厅申请注册码后进行注册。从掌握情况看,无法收取手机验证码属个别情形。尽管如此,我局已积极向税务总局反馈,建议项目组进一步优化完善个人所得税APP,提高该系统的稳定性。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做好纳税服务,不断提高办税效率,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包括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全力以赴采取措施解决。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积极主动向上报告,为上级部门解决问题提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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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06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永芳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06号)收悉。建议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鉴于深圳是国内举足轻重的时尚产业聚集地,服装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局服务的重点对象之一。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我市服装行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但积极转产防疫物资,还主动捐款捐物。为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已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实质性减税

一是税率和征收率降低,制造业税率由16%将至13%,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三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四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

     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六税两费”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疫情期间税收优惠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一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鼓励集体和个人公益捐赠

本次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四项政策,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今年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情况

今年第一季度,我局认真落实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市企业免征2020年1至3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预计减税规模达15亿元,惠及纳税人户数4.53万户(次);出口退税业务在疫情期间,极速办理“不断档”,今年以来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54亿元。截至2020年3月5日,我局已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14374户次;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2761户,涉及税款16.62亿元。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全力支持我市服装产业的发展。


附件:参考文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

参考文件清单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六税两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部分废止)

(四)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五)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二、疫情期间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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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38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商务局:

《关于发展夜间消费经济,打造夜间经济消费国际中心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打造有特色的小吃文化街区,招引传统特色小吃商家入驻,通过餐饮业有力带动旅游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拉动本地经济的新增长。代表提出对招引来的传统特色小吃“老字号”“新字号”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认为贴合餐饮行业实际,反映了餐饮行业企业的诉求。

餐饮行业作为生活服务业,国家在税收方面对其予以支持,在增值税方面适用较低的税率及征收率。目前,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综合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且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我市餐饮行业企业普遍属于小微企业。2019年,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如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出台以来,我局不断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宣传服务、扎实核算分析、深入督导调研、推进协同共治,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2019年,我局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减免税总额71.01亿元,政策优惠覆盖率达到100%。

对于代表提出的减免政策建议,我局将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及时地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国家出台政策提供参考。同时,我局会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餐饮业各项税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深圳建设有特色的小吃文化街区。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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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59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委主办的《关于出台〈“后补贴时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新能源汽车是当今汽车行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新兴产业。目前,国家重点出台了相关财税政策予以大力支持: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代表提出的“研究出台税收补贴政策,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制定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政策,对提前将燃油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按照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现金补贴”建议,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由于补贴政策属于财政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建议转财政相关部门办理。

今后,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各项税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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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292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大代表曹建社等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商事主体注销流程的建议提案》(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2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涉及我局的建议内容是:“企业注销难主要是难在部门之间的‘服务壁垒’还未打通,在电子信息日益智能化的今天,各部门应加快改革进程,简政放权,尽快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协同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在保证税务清账和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精简办事流程和材料,将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信息第一时间同步至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允许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同步发布注销公告,适当压缩清算公告时间,使企业能够通过办事一网通渠道提前获知各部门工作流程、办理进度以及下一步需要准备的材料,从而最大化的精简注销企业的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商事主体改革不仅要让企业注册变得容易,也要让企业注销方便快捷,这样才能体现深圳营商环境的优越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深圳营商。”

曹建社等市人大代表的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目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的“注销企业一窗通”平台只实现了同步指引,没有实现一门受理、一次采集。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考市人大代表提议,精简注销企业的办事流程,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优化“注销企业一窗通”平台,通过“并行办理、同步指引、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各单位通过注销专区对企业进行同步指引,及时公示办理进度,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实现公开透明可预期。我局将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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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358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振辉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深圳市营商环境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358号)收悉。建议提出的提升营商环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针对民营经济在现实中的困难,2018年11月税务总局专门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提出了5方面26条具体措施。2019年,国家出台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再次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根据我市2019年征管数据统计,民营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户数占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的96%;同时,民营企业也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主力军,民营企业享受的减免税额占全部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减免税额的89%。2019年度,我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受惠面为100%,切实做到了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

二、落实举措

(一)强化宣传、精心辅导

我局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利用门户网站专栏、微信分期推送税收政策,联合市中小企业促进会在市民中心对中小企业进行减税降费政策宣讲,帮助纳税人熟悉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人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推送政策要点,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新政策,提醒企业主动享受;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服务专岗,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申报辅导、优惠享受等贴心一站式服务。

(二)固化系统、精准落实

优化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功能,在网上申报界面设置了清晰的政策提示及相关说明,并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出发,完善自动识别、标准判定、协助算税等功能,同时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小型微利企业易填写错的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点对点提示,引导企业正确填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三、问题反馈

人大代表在建议中反映了“未享受的原因是申请条件过多、成本高、过程繁琐”的问题。

我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及其他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均采取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优惠直接填写申报表即可,无需任何申请程序。

代表建议对我局提升营商环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将持续致力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着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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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485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郭瑞霞等17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成立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所,打造珠宝特色文化旅游消费中心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485号)收悉。建议提出“调整消费税征税要求,充分释放消费需求。建议参照化妆品消费税调整办法,将珠宝饰品区分为普通饰品和高档饰品,减免普通饰品消费税,释放消费需求,同时对珠宝饰品分类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贵重商品进行重新划分,适时将随着由高档消费品变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移出征税范围”有关内容涉及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议中提出“将珠宝饰品区分为普通饰品和高档饰品,减免普通饰品消费税”等内容,涉及调整消费税税目征收范围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涉及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中央层面的立法决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我市也无法直接先行先试。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促进罗湖黄金珠宝产业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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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18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大代表胡宇舟等提出的《关于僵尸企业注销的建议提案》(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涉及我局的建议内容是:“积极探索‘容缺办’等措施,对于僵尸企业,探索清算程序及涉税问题的衔接,建议由其股东申请在清算程序中,作出拟注销企业的税务承担及债务承担兜底承诺,提供一定的证明后,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手续,从而加快整体注销进程,也对税法实施、债权债务承担有充足保障。”

胡宇舟等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容缺办”措施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不承担僵尸企业纳税义务,应由僵尸企业承担纳税义务。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两份文件,明确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的办理范围。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政策规定,确保相关政策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26号

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外事办:

韩蔚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更多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深圳落户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第202005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国际组织相关税收政策情况

(一)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对居民纳税人,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优化税率结构、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政策,让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地享受减税红利。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继续保留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不满六年,其中在任一年度中单次离境超过30天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同时,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如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可申请享受相应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规定,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湾区工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车辆购置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四)其他税种方面

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其他税收优惠问题

对韩蔚代表提出的“税收缴纳方面给予落户的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优惠的待遇”的建议,我局认为有其合理性,但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引进国际组织等工作。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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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58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与企业同等政策支持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5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社会组织发挥着补充基础公共服务不足、服务经济发展、提供社会服务、调处矛盾纠纷、平和社会心态、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多种功能,是社会管理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社会治理发挥着独特和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同企业一样,社会组织同样面临着按期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困难。胡桂梁等代表提出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关于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社会组织的建议,能够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的申报、缴税难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主体的组织性质并未作出特殊要求,只要是纳税人均可办理。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纳税人,同样可以适用深府规〔2020〕1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我局联合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指引》,对办理的时间与方式、申请条件、报送材料、资格的复审复核、报告义务等事项予以明确,辅导非盈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确保其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强化政策宣传,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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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八次会议闭会期间第20200575号代表

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主办的《关于规范司法拍卖及裁定抵债税费承担问题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第20200575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局对建议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目前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列明: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上述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据此,在拍卖转让环节中,买受人除了承担自身应当缴纳的契税外,还要承担转让环节涉及的其他应当由出卖人(即被拍卖方)承担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如果执行标的物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上述情形中税费承担的具体方式存在不一致的做法。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的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司法拍卖过程中涉及的各税种均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纳税义务主体,应当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办理意见

首先,司法拍卖过程中,买受人和出卖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相应的税款。其次,司法拍卖公告中列明的税费承担条款,事实上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主体。如果买受人未按照税费承担条款的约定代出卖人缴纳税款,法定纳税义务主体(出卖人)仍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最后,在实践操作中,税费清缴是产权过户、证照变更的先决条件,只有在买受人和出卖人均履行纳税义务后,才能进行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变更。如若出卖人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未履行纳税义务,将影响产权过户、证照变更的顺利办理。

据此,建议虽有其合理性,但是在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贵院后续修改司法拍卖公告文本,请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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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3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许锦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有效减税帮助企业减负的建议》(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减税方案的建议

您提出的减税建议,比如制定整体和精准的减税方案,我局认为贴近深圳企业实际,反映了企业的诉求,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背景下,深圳应当在税收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但从目前来看,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层面,涉及到税收减免,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作出决定。目前,我局已积极联合深圳市相关部门开展研究,争取在构建地方税体系方面赋予深圳人大立法权,给予深圳自主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和税收管理权,允许深圳自行确定地方税的税目、税率、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法定事项。

二、关于简化税种的建议

我国实行的多税种复合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属于地方税的小税种就有10个,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涉及税目26个。从纳税人视角来看,确实是体验不好,负担感比较重。比如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还要一并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您提出简化征税税种,不再单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建议,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的报税负担,也可以降低征税成本。

近期,我局将努力从以下三方面推动此项工作。一是在我局权限范围内,简化、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资料、申报程序。在我局的电子办税系统中已经实现根据主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情况,自动计算附加税费的应纳税额,简化附加税费申报办理。二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在进行立法意见征求,我局将积极通过税务部门的渠道反映此项建议。三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背景下,对地方税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改革建议。

三、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为避免对跨国流动的商品重复征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了出口退税的惯行做法。出口退税还成为国际税收协定的结果,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成为WTO贸易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国际惯例。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自1985年建立,实现了在宏观上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而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等外贸政策工具,继续深化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推进改革开放。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确实有一些出口企业将出口退税这一政策作为价格谈判的筹码,让利给外商,靠低价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实际上,这一做法没有让出口企业获利,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产业升级。我局也认为出口退税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国家层面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确保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公平参与国家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征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我们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努力抓好各项税收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全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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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27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陈志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深圳试点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27号)收悉。对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即通俗所称“起征点”,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这是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就深圳等一线城市而言,物价指数较高,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其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主要工作城市差异设置了三档扣除标准。除此之外,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还通过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等方式,使广大纳税人都可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与此同时,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几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就能充分地说明这一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四条也规定,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对于您的建议,我局认为有其合理性。由于目前我国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但是,作为税务机关,我局将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现状,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效应分析,同时主动将政协委员的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向上反馈,供上级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欢迎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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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59号答复的函


农工党深圳市委会:

    贵会提出的《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税收营商环境的建议》(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59号)收悉。经研究,现

答复如下:

一、从粤港澳大湾区税制比较分析深圳税收营商环境现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的特殊格局使粤港澳大湾区在税制结构、税率设置、征税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从税制上看,香港具有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等特点,具体表现在税制以收入为基础、征税面窄、税种少、税负轻等方面。内地税制是由多税种组成的复税制体系,确保我国税收可以多环节、多层次地发挥作用。

(一)纳税次数

根据《2019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大陆纳税次数为7次,即样本企业年度内共缴纳各项税费7次,全球排名15位,与香港的3次差距较小,同处于世界前沿水平。目前我国所有税种均实现了电子申报缴税,一个税种一年内多次申报均按一次计算。因此,只有减少税种或将多个税种合并在一张申报表上申报,才能在纳税次数上进一步压缩。

(二)纳税时间

根据《2019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纳税时间为142小时,在全球排名53位,与香港的34.5小时存在一定差距。尽管无权调整税种的申报期限和次数,但我局积极实施便利化改革,最大限度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缩短纳税时间。1.咨询服务方面。2019年12366热线整体接通率为88.04%,2020年第一季度接通率
92.69%,均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85%的接通率,更高于语音客服行业80%的接通率标准。2.现场等待方面。根据2020年系统3月份数据显示,纳税人在我局办税平均等待时间368秒,耗时为2020年1月份数据的二分之一。3.电子税务局办税稳定性方面。我局重视纳税人对于办税系统的使用体验,持续不断加大力度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努力将对纳税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税收程序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从多个方面简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

1.出口退税方面。从2020年初开始,截至3月10日,我局极速退税业务已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61.56亿元,为企业盘活资金、复工复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基础上再提速20%,缩短到8个工作日内。

2.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各项财税措施出台及时,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并不断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步骤。以企业所得税为例,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据统计,今年一至四月属期全市累计实现减税降费88.62亿元。

3.企业“注销”难问题。我局在注销环节创新“体检式”风险扫描,推行即办承诺制注销,采用风险指标清单化核准、简化零申报等措施,有效地解决注销难问题。2019年我局通过前台即办注销23.93万户,占比91.3%,减负提速效果明显。

4.信息与法治方面。关于提案建议提到的“技术绑架法律”的问题,我局已与贵单位在现场座谈中进行了深度沟通。目前来看,税收方面的信息技术运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的办税,虽有改进空间但不存在诱使违法的风险。

二、重视合理化建议,持续精益化改善

在提案中,贵委提出了对深圳未来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若干工作建议。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业务处室深入研讨工作建议的现实意义,并在事权范围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一)关于“提高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性”

我局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注重表述方式和表述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目前我局制定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均已在官方网站主动公开,纳税人可通过官方网站或者12366热线查询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建议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局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大宣传力度、精简办税流程上,辅导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最大程度利用相关政策,做到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深圳市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户数的96%,作为科技创新企业,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几率较大,企业实际税负也会进一步降低。

(三)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税制研究与交流中心”

多年来,我局管理的深圳市税务学会与香港税务学会每年都会举办一期或两期深港税收交流会,深港两地税务师会面对面地就深港经济、税务等情况进行学术和实践方面的交流。深港税收交流会在香港税务师界具有较高影响力,每次活动都有多名香港税务师参加。

2020年鉴于新冠疫情,我局尚未计划开展深港税收交流会,待疫情结束后由税务学会牵头继续组织牵头召开交流会。

(四)关于“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程度”

我局电子税务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已经实现 203项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功能。2020年我局将继续完善互联网办税系统,建设智慧化电子税务局,一是探索涉税事项要素化办理,减少数据采集量,简化办理操作;二是建立标准化的第三方接入平台,为大企业或涉税中介提供系统对接和数据转换服务;三是加强与市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打造优质的税收服务生态。

(五)关于“借鉴香港的评税制度和容错机制”

评税制度是香港主要的税收征收制度之一,有税收法律赋权并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条例和操作指引。相比之下,我国纳税申报制度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直接套用香港的评税制度可行性不高。原因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申报属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2.国务院针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应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以及通过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等要求。提案中建议“对税收风险较高的企业,在纳税人正式申报前增加预审税额环节”,与“放管服”总体工作要求相悖。

3.关于税收风险程度高、中、低的判断,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对其做出清晰标准化界定,自行操作可能造成执行标准不一,面临主观判断的政策漏洞。

(六)关于“税务律师相关机制”

2014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工作。目前全市税务系统共聘请28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法律顾问,组建了一支由税务机关公职律师、外部法律专家和税务律师共同组成的涉税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目前外部法律顾问、税务律师的单位覆盖率已达95.23%。其中,税务律师作为外部法律顾问的重要组成力量,既通晓财税知识,又精通法律知识,以专业化视角对我局税务执法、争议化解等工作提出了很多有前瞻性、有价值的法律建议,有力促进了我局税务执法行为质效的提升。

感谢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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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06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常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基于物联网的智慧城市产业生态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0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联网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正进入深化应用的新阶段。物联网的应用已渗透到生活的各方各面,市场预计达万亿级。在经济疲软的态势下,物联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剂。

您建议国家对物联网企业配套制定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出台针对物联网创新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了物联网企业的诉求,对支持物联网企业创新,促进物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从目前情况看,物联网企业属于软件企业,可以适用国家对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明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软件企业可享受以下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一)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确保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我局借助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精准施策,积极落实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一是通过大数据精准定位企业及其政策需求,多渠道、多形式精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知尽知。二是简化征管设计,通过大数据筛选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实现普惠政策系统自动免,优惠申报全程网上办,确保应享尽享。三是主动作为,及时跟进纳税人的政策需求,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集中在国家层面,因此,我局对于委员提出的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将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同时积极向上反映,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今后,我局将努力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物联网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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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79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孙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接国际 构筑深圳高质量营商环境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79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您在《提案》提出的推行透明合理、与国际接轨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关于您在《提案》提出的进一步降低税率、对外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等内容,从目前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来看,税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等权限均集中在中央层面,属法定事项和中央事权,须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主体制定出台。我局将持续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全面收集各行业企业诉求,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反映。具体来看:

一、关于“将一般企业实际税率水平降至10-15%的优惠税率”的建议

针对您提出的上述建议,我们全面梳理了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情况,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经过了数次简并和降低,在2019年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之后,基本上形成了11%、9%、6%三档税率和3%一档征收率的“3+1”格局。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1%;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为9%;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已多年保持不变。

二、关于“通过实行免征两年,三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及措施,让港资、外资及合资企业实际受益”的建议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统一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跨国公司、港资、外资及合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政策在过渡期执行到期后,已停止执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相同的征税制度,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

此外,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相关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关于“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三年,每季度报税制等措施,扶持其壮大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目前,我国税法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在纳税申报方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季报制度,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实行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年度申报制度。

总体来看,您在《提案》提出的“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三年,每季度报税制等措施,扶持其壮大发展”的建议已经部分实现。

四、关于“对境外高端和紧缺型人才,借鉴香港实行的高收入人群固定税率的税收政策,对在金融、科技、教育医疗、电讯、文化等行业领域的境外人才实行减低个人所得税或在境外获得收入的税收豁免等政策”的建议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高端和紧缺型人才来大湾区创新创业,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在《提案》提出的“对境外高端和紧缺型人才实行减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予以支持。

五、关于“扩大高端服务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建议

目前,为支持和鼓励高端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我国税法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因此,对于高端服务产业,国家已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近年来,我局努力打造税收高质量发展高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落实税收政策,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推进便捷办税,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于您提出的上述建议,近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和紧缺型人才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支持和鼓励高端服务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对于构筑高质量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您提出的进一步降低税率、对外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等政策建议,由于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我局将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反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 6月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A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09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王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惠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建议》(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目前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的99%,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小企业遇到很大困难,部分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您建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中小企业税费优惠,允许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税,非常贴合企业现状,反映了企业诉求,而且极具操作性,能够解决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实际上,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深圳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关注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良影响,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是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四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六是对电影行业纳税人2020年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七是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暂缓缴纳当期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为确保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我局借助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精准施策,积极落实各项防疫抗疫新政策,最大限度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是通过大数据精准定位企业及其政策需求,多渠道、多形式精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知尽知。二是简化征管设计,通过大数据筛选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实现普惠政策系统自动免,优惠申报全程网上办,确保应享尽享。三是主动作为,及时跟进纳税人关于防疫抗疫的政策需求,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统计,2020年1-4月,新出台的疫情防控和支持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实现减税降费10.42亿元。此外,截至2020年6月1日,我局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20628户次;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5681户次,涉及税款36.95亿元,审批同意5263户次,涉及税款33.96亿元。随着政策的不断深入落实,减税效应将进一步显现,企业的获得感也越来越强烈。

今后,我局将继续努力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A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提案第20200012号答复的函


市政协经济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深圳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提案第20200012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贵委在《提案》提出的减税降费建议对于支持深圳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为应对疫情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和深圳市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明确受疫情影响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关于“对于物业主体减免房租等,政府可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抵扣等政策支持”的建议

深圳市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即“惠企16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2020年1至3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我市所有企业,已经涵盖了减免房租的物业主体。目前我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也已完成系统升级优化,在今年第四季度申报时,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减免。

二、关于“对于纳入支持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建议

近期国家出台的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已有相应的减免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关于“采取部分时期减免、特殊行业减免或延期支付等手段,以保障特殊行业的企业不断流”的建议

深圳市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惠企16条”规定,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明确受疫情影响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政策措施。

四、关于“减免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部门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增值税,亏损金额抵减盈利月份的金额以降低所得税”的建议

近期国家出台的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已有相应的减免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总体来看,上述政策已经在短期内产生了立竿见影的“减负”效果,切实发挥了税收职能作用。据统计,今年1至4月份,2020年新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实现减税降费10.42亿元;截至2020年6月1日,我局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20628户次;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5681户次,涉及税款36.95亿元,其中审批同意5263户次,涉及税款33.96亿元。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深入落实,减税效应将进一步显现,纳税人的获得感也将越来越强。

五、下一步工作举措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还处在关键阶段,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对于最终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意义重大。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局将持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精准落实好“捐赠优惠”

从我市情况看,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达1300万人,税务登记企业达330万户,参与捐赠的企业和群众基础扎实,落实好“捐赠优惠”,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大局意义重大。按照现有防疫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享受捐赠优惠,需要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为确保捐赠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防疫办、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沟通协作,针对捐赠者和受赠者开展“双向服务”,一方面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加强对慈善组织、医院等主要接受捐赠主体的政策宣讲辅导,引导接受捐赠主体规范开具捐赠接收函,另一方面及时向相关单位获取捐赠主体相关资料,及时推送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捐赠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快享“捐赠优惠”。

(二)精准描绘防疫重点企业“画像”

根据政策规定,纳入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需要向发改等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纳入名单。我局将积极与发改委和工信部门沟通协调,明确防疫重点企业名单。同时,通过挖掘发票数据,对防疫重点企业,从所属行业、核心业务、产业链等维度提炼特征,进行企业画像,并依托税收数据有效筛选具有类似特征的潜在防疫重点企业,主动推送政策信息,引导企业知晓政策内容,主动向相关部门申报确定为防疫重点企业。

(三)精准辅导应享未享企业

我局将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通过开票信息和免税申报数据比对精准锁定应享未享纳税人,依托电子税务局、微信税务局、短信等渠道,定向推送优惠政策内容和办理流程等信息,引导纳税人尽快自主享受政策红利。

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对于贵委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会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 6月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A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第202000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孙国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出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政策的建议》(第2020001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对提案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针对民营经济在现实中的困难,2018年11月,税务总局专门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提出了5方面26条具体措施。2019年在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过程中,税务总局不断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等。2020年初,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总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中之重”。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放宽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政府性基金等,相关政策以附表形式列出。

针对鼓励集体和个人公益捐赠方面,本次疫情期间税务总局出台了4项政策,即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此外,在落实《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上,我局借此非常之机,在纳税服务方面继续向前,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便利举措,确保办税缴费安全便捷高效。疫情肆虐下,优先考虑企业办事安全,推出线下办税“八项措施”。

我局认真落实落地税务总局有关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复工。截至2020年3月5日,我局已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14374户次;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2761户,涉及税款16.62亿元。此外,全市企业免征2020年1月至3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预计减税规模达15亿元,惠及纳税人户数4.53万户(次)。在疫情期间,我局确保极速退税业务“不断档”,今年以来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54亿元,其中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累计办结13000笔出口退税业务,涉及退税款70.62亿元,把退税真金白银送到企业手中。

我局将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继续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附件:参考文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参考文件清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六税两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部分废止)

(四)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五)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三、疫情期间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01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民政局:

贵局主办的《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01号)收悉。委员提出的“完善社会捐赠激励机制建设,可以通过宣传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减免税的办理流程,扫清公众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障碍,引导企业、个人及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捐赠或赞助社会组织,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以便社会组织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有关建议涉及我局职能。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社会组织发挥着补充基础公共服务不足、服务经济发展、提供社会服务、调处矛盾纠纷、平和社会心态、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多种功能,可以作为政府工作的补充,弥补政府事务中的一些疏漏,是社会管理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是密切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联系的一种桥梁纽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和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党和政府维护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抓手。

加大社会捐赠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委员提出的宣传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和简化减免税办理流程的建议很有必要。实际上,近年来我局也十分重视做好这方面工作:一是开展政策梳理,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公益捐赠税收优惠集锦》。二是强化宣传辅导,通过纳税人学堂、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推送优惠政策集锦、政策答疑、政策操作指引。三是优化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别,即可申报享受优惠,相关资料只需留存备查。四是充分运用共享信息,积极与慈善组织联系获取捐赠名单,发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点对点宣传辅导,确保捐赠企业税收优惠应享尽享。五是加强政策执行效应分析。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收集在享受捐赠税收优惠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外,对减免税流程上也进行了精简。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重视社会捐赠激励机制建设,强化政策梳理,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办税流程,做好纳税服务,全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

六次会议提案第 20190622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展豪委员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高端专业服务业“大门已开,小门未开”问题的提案》(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提案第 20190622号)收悉。其中“制定更加符合港澳人士来内地就业实际的优惠个人税收政策”建议和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关于张展豪委员提出的将前海“对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个税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市的建议,我局认为有其现实意义,有助于降低在深圳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促进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集聚,支持大湾区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更好地满足地方实际需求,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做出具体规定,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张展豪委员对深圳参照执行国际人员跨境往来税务安排的建议,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对无住所个人计算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做出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满24小时的,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相对于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境内实际停留天数的原规定,新规定放宽了计算天数标准,将有更多频繁往返两地的港澳人士不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相应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无需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深圳工作的港澳居民,如符合《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也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安排待遇。此类税收安排的执行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鼓励港澳人士来深创业就业。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将结合实际,积极研究支持深圳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促进人才集聚的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简便办税流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税收优惠的效率,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38 号

会办意见的函


市司法局:

  张斌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深圳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 20190638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张斌委员提出的税收建议对鼓励律师业发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和政策的制定权均集中在国家层面,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我局无权自行制定针对专门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据初步了解,天津等地目前也无针对律师行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已全面实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拉大部分税率级距,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系列的普惠政策使包括广大律师在内的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等文件对于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用、律师办案费等税前扣除问题,在制定政策时已有一定考虑;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也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执行口径。这是在充分考虑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出台的仅适用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政策,对推进律师行业发展起着积极促进作用。 

  作为税收征管部门,我局一直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效用分析,按照中央的部署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对于委员们的相关建议,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40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优化深圳先行先试国际前沿医疗技术审批机制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40号)收悉。对于委员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体的身体健康,引进国际前沿医疗技术是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深圳的整体医疗水平和人民的健康水平。

委员提出“对进口新型药物和医疗器械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殊税收制度,包括最低税率和免税”,可以促进国际先进医疗技术的引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属于海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应该由海关部门办理。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82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贵单位主办的《关于推动出口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阳光化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682号)收悉。该提案中的“通过单一窗口打通‘关、检、汇、税、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建议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深圳市政府对数据共享和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我局已将部分税务信息上传至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平台,供各部门订阅共享。内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信息、违法违章信息、欠税信息等。

为加快推动出口跨境电商支付结算工作,我局将在当前已共享的信息基础上,根据工作具体需求,在法律和制度规范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7号

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台办:

贵单位主办的《关于先行先试惠台措施优化台资企业营商环境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随着深圳市引进的台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台资产业链效应逐渐显现,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台盟深圳市委会提出“制定受益面广、见效快的‘平民化’惠台政策。比如针对餐饮服务业、文化创意行业的小微企业,且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的建议,我局认为该建议贴近深圳台企实际,反映了台企的合理诉求。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台资企业发展壮大。尤其是2019年以来,国家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如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出台以来,我局不断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宣传服务、扎实核算分析、深入督导调研、推进协同共治,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2019年,我局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减免税总额71.01亿元,政策优惠覆盖率达到100%。关于台盟深圳市委会提出的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议,我局将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及时地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国家出台政策提供参考。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台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台资企业在深圳发展。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7号

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台办:

贵单位主办的《关于先行先试惠台措施优化台资企业营商环境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随着深圳市引进的台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台资产业链效应逐渐显现,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台盟深圳市委会提出“制定受益面广、见效快的‘平民化’惠台政策。比如针对餐饮服务业、文化创意行业的小微企业,且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的建议,我局认为该建议切合深圳台企实际,反映了台企的合理诉求。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台资企业发展壮大。尤其是2019年以来,国家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如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出台以来,我局不断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宣传服务、扎实核算分析、深入督导调研、推进协同共治,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2019年,我局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减免税总额71.01亿元,政策优惠覆盖率达到100%。

在此基础上,对于台盟深圳市委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我局将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并及时向上反映,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同时,我局将全力配合市委台办做好《深圳惠台政策汇编》中“税务政策”的编制工作,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台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台资企业在深圳发展。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8月5日

(联系人:李汝平   联系电话:83878272)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96号

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大湾区办:

《多举措扶持港澳青年在深创新创业 共享湾区发展机遇》(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港澳科研院校众多,青年人才资源丰富,创新和创业的意愿和需求日益强烈,在大湾区为青年人提供创业、就业机会,可以推动青年人交往交流、交心交融,促进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参与国家建设。

委员提出“建议对在深港合作共建的青年创业平台内设立的初创公司,给予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高科技公司甚至完全免税。在个人税收方面,目前深圳高端人才税务优惠门坎相对于一般港澳青年创业者来说比较高,建议可以参考港澳地区的税收标准,适当降低门坎”的建议,切实反映了港澳青年的合理诉求。目前,在开展深港合作、引进人才方面,我局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就深港科技合作区税收政策改革开展深入研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深港科技合作区内的企业以及人才争取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二是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协助提供相关统计分析数据,积极参与调研座谈,了解并反映政策诉求;三是认真落实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解释。

今后,我局将持续深入开展深港合作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委反映纳税人合理关注,建言献策,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同时,我局将一如既往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港澳青年来深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37号

会办意见的函


团市委:

贵委主办的《关于增强深港两地青少年交流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37号)收悉。该提案提出的“鼓励香港青年来深圳就业创业,出台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政策”等建议涉及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鼓励香港青年来深就业创业,对于促进深港两地经济协调增长,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香港和深圳同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在当前深圳大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关键时刻,两地青年的融合交流,将为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战略”带来新力量,赋予新机遇。

在税收领域,目前香港青年来深就业创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几类优惠政策:

一、普惠式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类政策是指中国内地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大陆境内可以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普惠式税收减免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口出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及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政策,等等。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香港青年在深圳就业创业均可以享受。

香港青年朋友可通过我局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了解上述各项政策的具体规定、办理方式等内容,我局将全力做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

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原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整个大湾区。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在深圳工作的香港青年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深圳广聚英才、促进深港青年交流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于政协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42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民政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建立社区养老赋能中心与精准扶持养老商业主体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提案第20190842号)收悉。对于提案提出的“对于从事居家养老方面的企业给与减税支持”等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目前,我国已逐步进入老年化社会。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下,更需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养老事业,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和促进各类居家养老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可以享受房产税等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近年来,深圳市税务部门努力打造税收高质量发展高地,坚持人民为中心,高质量落实税收政策,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推进便捷办税,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居家养老行业的发展。对于政协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并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49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张国钧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深圳市税收保障条例〉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49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张国钧委员关于制定《深圳市税收保障条例》的建议,对加大我市税收征管服务保障力度、完善税收征管服务保障体系、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9年11月26日,我局已向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报送将《深圳市税收征管服务保障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项目的建议。2020年3月10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税收征管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预备项目已被正式纳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

《条例》是我局承担的首个地方性立法项目,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并从以下方面推进立法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我局已成立《条例》立法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征管组、纳服组和信息化建设组等4个专项工作组合力推进立法工作。二是制发工作方案。制定印发《〈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对立法工作运行机制和各阶段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三是有序分步实施。目前,我局正按照立法调研、初稿编制、意见征询、立法协商、上报送审、立法论证等步骤计划,有序推进《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

该《提案》的办理实效评估类别为A类(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78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对标全球先进城市,增强深圳创新能力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2019087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深圳提出了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的要求,深圳已明显成为创新需求迫切、创新活动活跃区域。进一步增强深圳的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重要性不断凸显。

委员提出从税收方面给予激励,可以有效降低创新的成本,激发企业创新的活力。为支持科技创新,国家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为确保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我局借助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精准施策,积极落实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一是通过大数据精准定位企业及其政策需求,多渠道、多形式精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知尽知。二是简化征管设计,打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服务平台。纳税人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即可提交研发项目鉴定资料,税务机关筛选后将需要鉴定的研发项目资料传递至科技部门,再通过系统将结果反馈至纳税人。实现优惠申报全程网上办,确保应享尽享。三是主动作为,及时跟进纳税人的政策需求,密切跟踪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集中在国家层面,因此,除现行政策外,对于委员提出的其它相关税收政策建议,我局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反映,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今后,我局将继续努力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企业创新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

六届六次会议第20200010号提案

会办意见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贵行主办的《关于抗击疫情,防止接触,推动美元电子发票全面使用的提案》(202000010)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为了让相关银行更好地了解此项规定,我局将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27号

会办意见的函


市商务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疫情期间零售业特殊政策支持建议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提案第20200027号)收悉。对于提案提出的“减免企业税费,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等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零售业是稳就业、促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保障

零售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就业、促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保障,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也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从总体情况看,疫情发生后,国家和深圳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平稳发展。

二、零售业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零售业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近期中央和深圳市出台的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

(1)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2)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零售业企业如符合相关条件,还可享受其他类税收优惠政策。零售业企业可登录我局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查询,也可拨打我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零售业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协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会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31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安邦强委员提出的《关于纠正我市“一个大房发二本小房产证”的现象,恢复“一房一本证”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31号)收悉。其中与我局工作相关的建议内容为:“‘一个大房二本小房产证’的房产证,不是真实的小房,且数量较大,建议其不得享受最近市政府颁布的144平米以下的‘小房免增值税’待遇。”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我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点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此项征收政策一直未发生更改。

二、征收情况

在房屋类增值税征收方面,我局一直以贵局提供的产权数据和测量数据作为征收依据。征收系统投入使用以来,按照贵局共享的房屋产权数据及面积测量数据由系统自动计算税款并征收。

三、建议采纳情况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以产权证为依据征税的原则不宜动摇,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建议在产权确认和管理环节研究解决办法。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加强与贵局的沟通协作,配合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

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51号

会办意见的函


龙岗区人民政府:

贵单位主办的《关于为我市龙岗区老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类项目解决其投资收益平衡、建立园区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建议》(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51号)收悉。提案提出的“向项目投资主体实施奖励,研究探讨对升级改造后的园区,以其产生的税收为基数,建立园区税收贡献奖励政策,即按税收贡献的一定比例奖励升级改造项目投资主体”等建议涉及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老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是提升营商环境、确保产业空间、避免城市产业空心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关键,我局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老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的税收工作。

一、贯彻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
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并停止使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方式、办理途经等内容,纳税人可登录我局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查询,也可拨打我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我局将全力提供各类纳税服务。

二、及时全面做好税收收入统计核算

我局将大力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全面做好园区税收收入统计核算工作,为财政决策提供参考。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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