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提案回复_《关于便利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的建议》_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38号提案的答复

河北省税务局
2020-04-01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01 10:11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尊敬的严小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便利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29号)规定,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后,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规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对于因临时业务导致当月增值税发票数量不够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临时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的申请。同时,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1号)规定,即时办结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业务。

  此外,对于纳税遵从度高、风险小的纳税人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领用更多增值税发票,其中,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从现有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来看,按需供票和即时办结的模式可以满足合法经营纳税人的用票需求。

  对于您提出的设立发票滞纳金制度建议,由于增值税发票相关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或调整,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研究相关政策。

  2020年4月1日

责任编辑: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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