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提案回复_《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建议》_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河北省税务局
2020-04-01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01 10:1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尊敬的韩志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根据该文件,我局积极与省财政厅联系沟通,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按照最高50%的减免幅度,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截止2019年底,上述政策惠及306264户小规模纳税人,累计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约60146万元。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助推我省小微企业不断做强做大。

  二、关于长期闲置土地、正常使用土地加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不同的占用面积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和征收,需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不得任意加征或减征。

  2019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开展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求,对除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同时,研究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明确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低效闲置土地,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引导土地使用人主动盘活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关于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长期减免税政策和税额标准调整问题

  (一)关于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长期减免税政策事项。目前,国家规定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盐场盐滩用地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我局由国家授权,在多次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 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都属于长期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为扶持物流企业发展,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延期性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不断运用税收手段进行杠杆调节,对于现行短期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时刻关注它的实施情况,搜集整理发现的问题,结合纳税人诉求和征管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调整或延期等合理化建议;对于公告门槛高的问题,我局将积极关注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馈,及时梳理有关问题和建议,适时进行政策更新或调整,以确保纳税人享受更多的政策福利。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事项。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发起,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税务机关无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但我们将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2020年4月1日

责任编辑: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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