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7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01 10:1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尊敬的刘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网络货运发展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关部署,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并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工作,省内共10家企业进入了试点名单。2018年组织开展了省级试点,基本实现了各设区市全覆盖。
截至目前,部级10家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累计整合社会车辆118435辆,完成货运总量2593.8万吨。省级30家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累计整合社会车辆104644辆,完成货运总量2177.2万吨,无车承运人骨干企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提高70%-85%。通过线路整合以及车货匹配,有效降低车辆空驶率3%-10%,等货时间由2-3天减至12小时以内,车辆周转率明显提高。
二、关于税收返还政策
网络货运(即无车承运)是随着电商经济、网络经济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业态,网络货运企业通过组织中小微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车辆,为有发货需求的电商或批发零售企业提供商品运输服务。我省是货物运输大省,运输车辆保有量居国内前列,但我省不是适合电商或批发零售类企业经营商品的源产地大省,商品集散地特点不明显。网络运输的关键是商品生产和消费的地域分布,而不是运输力量,与小商品、电商发达的省份相比,我省暂不具备发展网络货运的优势。
2019年,中央推出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指中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由营业额每月3万元调高至10万元,也就是说,营业额每年120万元以内的运输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对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销项税税率为9%,但考虑抵扣进项税后,实际增值税平均税负是1%。同时,我省地方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于2018年全部“清零”,综合来看,我省网络货运的税负不高于其他相关省份。关于“协调财政部门给予90%的财政支持,抹平政策性税赋差距”的建议,由于我省市县级分享增值税比例全省统一,且对网络货运予以税收返还不符合国家政策,难以实行相关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财政补贴网络货运的政策措施,属于各市县根据自身财力、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等内部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省级设有电子商务建设、商贸流通发展等专项资金,市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可指导相关企业了解掌握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资金补助,我们将继续贯彻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税收政策,我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由省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从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一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是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三是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四是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根据上述政策,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能限制也无权查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点。
四、下一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研究起草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严格准入管理,明确申请流程,规范经营行为,做好日常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求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二是严格网络货运经营申办流程。三是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的相关要求。四是加强网络货运监测监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税务等部门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联合监管能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要统筹利用资质审核管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监管手段,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促进网络货运安全稳定发展。
2020年4月1日
责任编辑: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