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4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01 10:19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尊敬的杨建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退出产能地方国有独立矿井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转型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费减免支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明确,在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该文件主要针对承担去产能调结构任务的名单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一种普惠性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反馈纳税人对政策延期诉求,同时将按照目前发改、工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做好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新、转型增添动力。
二、关于社保政策支持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我省也将出台政策,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即将开展对企业已经缴费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及以后相应月份的退费工作。同时,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社保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上措施,将有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抒解企业困难,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2020年4月1日
责任编辑: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