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_《关于尽快建立省级层面破产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议》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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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_《关于尽快建立省级层面破产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议》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12号建议的答复

闽税函〔2022〕91号

发布时间:2022-05-08 09:17

答复类别: A类

苏国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省级层面破产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议》收悉。 我局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费债权依法受偿和税费征缴, 2018年在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积极协调推动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31日发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高法〔2018〕147号),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协作机制,推进执法协作,着力解决破产、执行转破产、执行财产变现工作中的涉税问题,该协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追缴欠税破产协作机制”:

  1.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破产企业信息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参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职责行使。 2.税务机关及时办理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减免、滞纳金核销以及信用修复等涉税事宜,做好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工作。

  在税收实际工作中, 我局能切实抓好有关税收文件贯彻落实, 具体如下: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对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1〕 31号), 对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 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已施行。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该文件规定,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 处理符合条件企业信用修复申请, 支持企业重整。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进一步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陈慕斌

  联系人:卢建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34, 13706063346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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