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_《关于加强我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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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_《关于加强我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32号建议的答复

闽税函〔2022〕95号

发布时间:2022-05-16 09:21

答复类别: A类

刘用辉代表:

  《关于加强我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第1232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现代物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近年来, 出台了一系列惠及现代物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自 2020年1月 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 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5年、10年的,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 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此外, 物流行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 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 助推我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陈慕斌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 87098241, 18060599630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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