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_《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机制建设的建议》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

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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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_《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机制建设的建议》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2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3〕35号

发布时间:2023-03-12 16:58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王奇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机制建设的建议》(第1521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

  我局始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政策措施,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轻税费负担、助力激发创新活力。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应急救援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是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是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四是应急救援机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例如: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应急救援机构,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等。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我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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