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在境内两处取得所得的申报有关事宜
留言时间:2023-07-13
纳税人所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
外籍人员2022年12月前在境内B企业工作,2023年后来到境内A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A企业工作,A企业自2023年1月开始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为其履行境内外全部收入的个税扣缴义务。 但是在2023年2月B企业为该外籍个人支付了一笔境外医疗费(在之前其B企业作时应享受)。B企业就此笔收入在当地进行纳税申报,(收入额为4080,元,同时扣除了5000元,所以未产生应交税费)。然后又将此申报状态改为非正常。现在A企业可否请求B撤销这笔申报,改由在A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A全权足额代为该该外籍人员申报?这种操作是否可行?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7-18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如B企业支付所得,应由B企业进行扣缴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