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_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少交税款、少代扣代缴个税等问题处罚364.55万元(2021-01-07)(二)美盈森002303
一、案情简介
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局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全额入账及申报纳税,导致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2年至2013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3385958.43元未入账,导致账上少列销售收入19987998.67元(不含税)。其中,2012年少列销售收入15168778.03元(不含税),2013年少列销售收入(不含税)4819220.64元。
上述行为造成:
1、少缴2012年增值税2578692.26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0508.48元、教育费附加77360.77元、地方教育附加51573.86元;
2、少缴2013年增值税819267.51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7348.73元、教育费附加24578.03元、地方教育附加16385.35元。
此外,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取得销售收入2421844.05元(不含税),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于2013年12月14日申报),造成税款滞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56977.8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少缴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4年取得租金收入1601220.00元,已入账收入1445262.00元,账上少列租金收入155958.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缴营业税8006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4.27元、教育费附加2401.83元、地方教育附加1601.22元,已缴营业税144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8.00元、教育费附加432.00元、地方教育附加288.00元,少缴营业税6566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教育费附加1969.83元、地方教育附加1313.2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少缴印花税
1、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3年签订27638845.28元的采购合同,签订149855618.18元的委托加工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8291.60元、加工合同印花税74927.70元;2013年12月签订11790000.00元的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租赁合同印花税H790.00元;2013年合计少缴印花税95009.30元。
2、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4年1月签订5326982.40元的租赁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缴租赁合同印花税5327.00元,已缴216.00元,少缴5111.00元;2014年5月签订3608580.00元的租赁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缴租赁合同印花税3608.60元,已缴72.00元,少缴3536.60元;2014年合计少缴印花税8647.6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
(四)少缴企业所得税
1、2012年
(1)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入账,少记销售收入15168778.03元(不含税),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当年实际发放业务提成2638440.00元,已列支474890.00元,少列支2163550.00元,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本次查补的2012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0508.48元、教育费附加77360.77元、地方教育附加51573.86元,可税前列支,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2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23164192.84元,经上述调整后,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859977.7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964994.4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791048.2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173946.23元。
2、2013年
(1)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出纳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入账,少记销售收入4819220.64元(不含税),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当年实际发放业务提成3939287.00元,已列支687124.00元,少列支3252163.00元,可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本次查补的2013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7348.73元、教育费附加24578.03元、地方教育附加16385.35元、印花税95009.30元,可税前列支,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3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7994579.98元,经上述调整后,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368316.20元,当年适用税率为15%,应缴企业所得税2905247.4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699187.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6060.43元。
3、2014年
(1)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4年度账上少记租金收入155958.00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当年实际发放业务提成2592596.21元,经检查未入账,可补列当年成本费用,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本次查补的2014年营业税65661.0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教育费附加1969.83元、地方教育附加1313.22元、印花税8647.60元,可税前列支,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4年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3058601.61元,调整后,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539775.48元,当年适用税率为15%,应缴企业所得税1580966.3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958790.24元,多缴企业所得税377823.9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八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1、追补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的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57.21元。
2、追补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的2014年营业税65,661.0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
3、追补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的2012年企业所得税3,173,946.23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206,060.4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追补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的2013年、2014年印花税103,656.9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造成税款滞纳的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56,977.84元。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1、追补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的2012年、2013年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01,938.80元、地方教育附加67,959.21元。
2、追补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的2014年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969.83元、地方教育附加1,313.2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4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77,823.92元,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可依法申请退税。
以上应补税费7,362,918.87元,应退税款377,823.92元,滞纳金56,977.84元。
详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