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_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少交税款、少代扣代缴个税等问题处罚364.55万元(2021-01-07)美盈森002303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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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_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少交税款、少代扣代缴个税等问题处罚364.55万元(2021-01-07)美盈森002303

一、案情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全额入账及申报纳税,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2年至2013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3385958.43元未入账,导致账上少列销售收入19987998.67元(不含税)。其中,2012年少列销售收入15168778.03元(不含税),2013年少列销售收入(不含税)4819220.64元。
  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2年增值税2578692.26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稅180508.48元、2013年增值税819267.51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7348.7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二)少缴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4年取得租金收入1601220.00元,已入账收入1445262.00元,账上少列租金收入155958.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缴营业税8006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4.27元,已缴营业税144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8.00元,少缴营业税6566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三)少缴企业所得稅
  1、2012年
  (1)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入账,少记销售收入15168778.03元(不含税),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当年实际发放业务提成2638440.00元,已列支474890.00元,少列支2163550.00元,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本次查补的2012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0508.48元、教育费附加77360.77元、地方教育附加51573.86元,可税前列支,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2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23164192.84元,经上述调整后,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859977.7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964994.4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791048.2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173946.23元。
  2、2013年
  (1)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出纳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入账,少记销售收入4819220.64元(不含税),应调增当年应纳稅所得额;
  (2)当年实际发放业务提成3939287.00元,已列支687124.00元,少列支3252163.00元,可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本次查补的2013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7348.73元、教育费附加24578.03元、地方教育附加16385.35元、印花税95009.30元,可税前列支,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3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7994579.98元,经上述调整后,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368316.20元,当年适用税率为15%,应缴企业所得税2905247.4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699187.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6060.4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八条的规定。
  (四)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5年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2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94402.6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324.34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9078.27元;2013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94464.9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3527.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937.90元;2014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38930.59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3316.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614.59元;2015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71186.4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847.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339.4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1、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57.21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908.49元;
  2、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纳2014年营业税65,661.0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128.64元;
  3、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3,380,006.66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90,003.3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485.08元。
  以上罚款合计3,645,52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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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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