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_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罚款62万元(2021-01-14)开山股份300257
一、案情简介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关缉违字〔2021〕0002号),现将主要的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委托宁波市简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11票货物,报关单号310120191019966129、310120191019979791、310120191019990270、310120181019913202、310120181019916261、310120181019918910、310120181019922971、310120181019933955、310120181019936833、310120181019941460、310120181019926874,申报品名空气压缩机润滑剂,申报税则号列3811290000(暂定进口关税税率为6.5%),申报数量3280千克,申报CIF总价283.04万美元。
经查证,上述空气压缩机润滑剂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4039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项下。
经核定,上述空气压缩机润滑剂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1937.20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8.44万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商品归类认定书、查/询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空气压缩机润滑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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