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_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2021-06-25)楚江新材002171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清远楚江在与天津定时金属材料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0,055,405.81元,税额合计13,609,418.89元,价税合计93,664,824.70元。造成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08,282.5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72,188.38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80,055,405.81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2011年至2014年清远楚江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无锡汇翔精密冲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并已申报销售收入。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426,339.28元,税额合计1,432,477.69元。
二、行政处罚
1、补缴税款
清远楚江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定时公司取得的8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清远楚江已于2019年10月10日自行转出进项税额13,609,418.89元,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补缴教育费附加408,282.57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72,188.38元。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30,385,245.45元,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49,670,160.36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远楚江少缴所属期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期间,不予追征少缴所属期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2,659,666.12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清远楚江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限清远楚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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