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_格润牧业:回收零星鸡蛋销售未计收入、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未视同销售等税务问题(2021-06-25)格润牧业835354
一、案情简介
(一)增值税
1.收回零星鸡蛋销售货款未记销售收入。
2016年1月31日第21号凭证,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收回的惠都等七家鸡蛋销售款存入银行,共104,898.00元未记收入。应做免税销售收入104,898.00元,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898.00元。
2.将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
2017年12月31日第558号凭证,公司将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金额共48,000.00元。
应做销售收入补交增值税922.33元,同时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601.94元。
(二)企业所得税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015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坏帐准备512,615.59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调增了427,014.91元,还有85,600.68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600.68元。
(2)2017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坏帐准备1,228,332.97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调增了615,934.19元,还有612,398.78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2,398.78元。
2.2015年2月28日第46号凭证,列支费用160,000.00元,费用明细摘要为饲料仓库租赁费,但无仓库租赁合同,无具体租赁地点及承租人,无收款记录,也无正式发票,只有一张自制现金付出记录。公司暂不能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性,仓库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0元,应补缴饲料部分企业所得税24,000.00元。
3.2015年6月30日第41号凭证,列支费用189,000.00元,费用明细摘要为运杂费,但无正式发票,无运输合同,无具体承运人,无具体运输地点,无收款记录,只有一张自制现金付出金额记录。公司暂不能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性,运杂费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9,000.00元。
4.2016年12月26日,列支华润万家超市办公用品147,000.00元,发票三张,开具金额均为49,000.00元,无具体办公用品明细名称,无支出办公用品真实性依据,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47,000.00元。
5.2015年1月31日59号凭证等凭证11笔业务均记载支出鸡蛋销售费用124,000元,共1,364,000元,附件只有现金付出凭证,没有支出的合同、结算单、发票等合法凭据等真实性根据,未能提供真实性依据资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64,000.00元。
(三)个人所得税
2016年7月20日第94号凭证,公司与杨柯柯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委托杨柯柯在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为公司提供企业品牌形象设计服务,设计费共计70,000元每年(不含税),按季支付,每季度初支付30%,即5250元;每季度末支付70%,即12,250元。经查,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设计服务费用,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服务合同中劳务报酬按次应扣个人所得税11,200元。
(四)印花税
经审核公司2015年至2017年签订的各种购销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及营业帐簿等资料,发现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公司应补缴印花税合计163,338.14元。其中2015年应补印花税合计69,877.90元,2016年应补印花税合计45,022.50元,2017年应补印花税合计48,437.70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上增值税问题2少缴增值税7,922.33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4.56元。
教育费附加
以上增值税问题2少缴增值税7,922.33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月教育费附加237.67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上增值税问题2少缴增值税7,922.33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58.45元。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公司应补交2017年12月增值税7,922.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按公司只有两个产品鸡蛋和饲料,分别独立核算,费用各占50%的原则,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4,600.68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97,300.34元,应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4,595.05元;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7,000.00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73,500.00元,应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025.00元;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59,000.72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52,801.33元,应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52,920.20元;2015年至2017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08,540.2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2015年度印花税69,877.90元,2016年度印花税45,022.50元,2017年度印花税48,437.70元,2015—2017年度共应补缴印花税163,338.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补缴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4.5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7.67元。
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58.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司少缴税款部分处以0.5倍罚款,共计145,777.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拟处以贰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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