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_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外核算收入未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并罚款20.23万元(2021-10-15)迪玛科技833052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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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_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外核算收入未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并罚款20.23万元(2021-10-15)迪玛科技833052

一、案情简介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经营期间,通过账外经营,销售淋浴房及相关配件等产品给宋升红等个人,产品发出并开具《出货单》 ,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金额2,651,602.00元(含税,下同),其中2013年585,595.00元,2014年752,766.00元, 2015年1,313,241.00元,已通过现金形式全部收齐货款,没有发生退货、退款,上述销售收入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在会计账上进行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没有在账册上核算,无法提供对应成本费用资料。
二、行政处罚
  1、企业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追缴2013年至2015年增值税金额合计385,275.5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追缴2013年至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9,263.79元。
  3、教育附加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追缴2013年至2015年教育附加税合计11,529.12元。
  4、地方教育附加税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粤财综(2011) 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 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追缴2013年至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7,686.11元。
  5、堤围防护费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 (2009) 29号)、《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地税局、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文行关于调整部分企业提困防护费计怔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怔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 (2010) 101号〉和《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关于规范我市提囤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价(2010)108号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等(粤财踪 (2014) 89号〉、《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提困防护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财非税(2014)39号的有关规定,堤围费的计费依据为农工商、建筑 、交通运输 、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按1%计征堤围防护费。追缴2013年至2015年堤围防护费税合计1,775.16元。
  综上所述,企业应补缴税款425,529.69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02,269.76元。

详情链接:

关于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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