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_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2022-10-31)丹邦退400133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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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_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2022-10-31)丹邦退400133

一、案情简介
  (一)未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冲减出口销售收入108,294,942.39元,未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共计7,751,408.99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公司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包括公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凭证及附件、序时账、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等;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等材料。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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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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