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以房产投资联营企业涉税问题
投资联营方式 | 税种 | 相关税费计算规定 | 备注 | |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 增值税 | 投资方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 按照“销售不动产”9%的税率计征 | |
投资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 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 | |||
个人将住房投资共担风险的 | 以购买是否达到2年期限、是否为普通住宅以及所在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免征 |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照增值税税额及法定税率、征收率计征 | |||
土地增值税 |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 ||
契税 | 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参照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计算缴纳契税 |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缴纳契税 | ||
房产税 | 被投资方按照房产计税余值从价计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 ||
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 | 增值税 | 投资方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 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9%的税率计征 | |
投资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 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 | |||
个人将住房投资固定取酬的 | 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征 |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照增值税税额及法定税率、征收率计征 | |||
土地增值税 | 视同房地产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
契税 | 视同房地产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
房产税 | 投资方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房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