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本系统是自然人为自己发生的应税行为代开发票,请您阅读以下条款后开具,对系统不予代开的发票,请您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一、代开对象及条件
1、代开发票的对象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人。
2、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地点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
二、需填写的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须填报的相关基本信息。
三、不予代开发票的范围
1、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劳务或服务等;
2、本功能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四、目前支持的代开范围
(1)物流辅助服务
装卸搬运(人工搬运)
(2)其他现代服务
泵站看护费
(3)其他生活服务
保洁服务
(4)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软件咨询、金融咨询、技术咨询、财务咨询、税收咨询、内部管理咨询、业务运作咨询、流程管理咨询、健康咨询
(5)设计服务
室内装饰设计、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网站设计、广告设计、文印晒图、创意策划
(6)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
录音、录像
(7)非学历教育服务
培训服务、演讲、讲座、评审费
(8)著作权
讲学、讲课、稿酬
(9)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特许权使用费
五、请仔细核对相关内容,开具电子发票,一经开出,不能作废。代开申请应保证开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虚开发票。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代开申请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开申请人应将款项结算凭证记录以及所代开的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留存备查。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请您按照以上规定选择您本次申请代开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的地点(“行政区划”“街道乡镇”“代开税务机关”)。
七、通过本系统代开的发票,将按规定征收相关税费。
请如实填写对应品目和相关内容,由于填写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由纳税人自行负责。
代开发票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请您在开具发票后,提醒扣缴义务人,在付款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由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文件要求: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您正在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纳税人对申请代开业务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现将发票代开和发票使用相关文件规定提示提醒如下:
一、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发票使用风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