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点问答_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9年4月)
发布时间:2019-05-08 13: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还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不再分别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4.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未开具发票,2019年4月1日后补开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5.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凭证未注明旅客身份(如出租车发票),企业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其他客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出发地和到达地都是境内还是其一是境内就可以?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因此,以上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8.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企业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10.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12.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3.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4.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其余联次交与购买方。
15.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