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问答_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算起有关问题的来信

人社部问答
2021-10-15
来源:人社部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算起有关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1-09-30 回复时间:2021-10-15

梁*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请问上述规定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应如何理解?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30天吗?单位是否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工作至产前10天?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包括在98天的产假之中。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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