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问答_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病假期限未达到法定享受年休假标准时如何计算的来信

人社部问答
2021-10-20
来源:人社部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病假期限未达到法定享受年休假标准时如何计算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1-10-12 回复时间:2021-10-20

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病假未达到上述期限,那么当年年休假是仍旧依照法定期限享有?还是需要按照病假期限折算年休假剩余天数?若需要折算,如何折算?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工作年限可依法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凡职工请病假未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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