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2366网上留言_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478f524e7c4427986f952ed901f858d
问题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3-03-28
纳税人归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3月与供应商签术合同准备购买一条现代化生产线,2022年上半年开始陆续准备材料到我公司场地开始组装,到2022年12月完成生产线安装交付给我公司开始验收。
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时预付30%,在供方现场初步完成预验收支付30%,在我方公司现场完成安装支付20%,完成生产测试验收合格支付10%及1年后支付5%。
请问:
1、我公司这种分期付款方式采购设备,并且需要较长时间安装完成的,3月签订采购合同,12月份安装完成交付是否可确认到货时间在4季度?
2、此合同签订时间在2022年3月,而实际安装交付时间在12月,是否确认采购时间在2022年12月?
3、按以上情况,是否可确认我公司采购的此项设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月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多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因此,若为外购固定资产,其2022年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若企业实际情况符合上述政策即可享受文件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