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2366网上留言_成都社保强制要求单位缴费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否纳入员工个人薪金所得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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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成都社保强制要求单位缴费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否纳入员工个人薪金所得交个税
留言时间:2023-04-07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
成都市社保局成医保发【2022】21号文规定:一、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0.75%;同步等量调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至8.75%。并且经咨询医保局,这个大病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续,是强制由单位购买的。 请问,公司为员工支付的这个0.75%的保费,是否应该纳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的是税务的哪个文件,哪个条款? 如果算成员工个人收入,员工可以只有支配,我凭什么去买医保规定的这个医疗保险?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4-1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