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2366网上留言_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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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3-05-08
纳税人归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未开发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