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2366网上留言_关于营改增之前的固定资产拆后卖废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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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营改增之前的固定资产拆后卖废旧物资
留言时间:2023-05-12
纳税人归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
我司有一段场地内铁路为固定资产。为营改增之前建设的,以前未抵扣过增值税。现我司将其拆后卖废旧铁轨和枕木,其可否适用于简易征收税率,即3%减按2%征收。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16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