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网上留言_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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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3-05-23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今年购入价值300万元的设备,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22)12号文件的内容,或者财税(2018)54号文件的,500万元以下机器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如果可以享受,去哪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之类的表格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3-05-2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能参照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是指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包括税收优惠事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