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留言平台_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联排别墅的土地成本可以用占地面积法分摊吗?

12366纳税服务处
2023-02-10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留言咨询平台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联排别墅的土地成本可以用占地面积法分摊吗?
咨询人:柳文文
咨询时间:2023-02-08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02-10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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