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已取得土地后,交纳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否要缴纳契税?
咨询人:李先生
咨询时间:2023-03-16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03-17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第六条规定,其他。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