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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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税
留言时间:2019-10-18
纳税人归属地:吉林
问题内容:(1)按照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请问目前是否依然在执行这条规定?
(2)个人工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应发工资是否应该包含补充医疗保险费?某单位将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总额按职工总额的4%提取后再按企业员工人数平均分摊到月得出的数额加到员工的应发工资中去计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符合有关规定吗?若符合,请指出符合哪项规定?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30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第一问:目前仍在执行。
针对第二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年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提示:企业为职工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没有相应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洛阳市员工缴的每年96元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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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洛阳市员工缴的每年96元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06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等文件规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此部分费用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文日期:2018年08月31日)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以上文件,您咨询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补充医疗保险涉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640adca592b4f458a1ba3458a7142fb
问题名称:
补充医疗保险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9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单位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涉税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为任职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单位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暂不清楚您具体咨询哪个税种,无法针对性答复。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53.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伤团体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伤团体保险,不属于以上规定范围内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_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_2023年4月12日
主持人
网友韩俊提问:胡老师,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去年为董监高购买了责任保险,是否可以按照雇主责任险作税前扣除?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均是投保的企业。而董监高责任险被保险人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对执业风险独立承担责任,也应由其自行负担相关保险费用。因此,企业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支出不能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_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_2021年4月26日
主持人
网友狂风乱舞提问:请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只要是医疗保险且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就可以吗?还是受“为全体员工支付”、“需在社保部门备案”等条件限制?另外,这里的全体员工如何界定?
胡越川
首先,“全体员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 其次,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和补偿医疗保险,不包括商业保险。企业发生的以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偿医疗保险准予税前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18号) “完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具体准予扣除的口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重庆
重庆热点问答_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10-15 16:39: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西藏
问题三
纳税人
企业为部分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西藏税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详细信息
标题: 【每日一问】 企业购买的团体医疗意外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内容:
严诚~杨芳(3141448280) 2020-07-17 09:31:16 【每日一问】 企业购买的团体医疗意外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2121595293666349
提交时间: 2020-07-21 09:12:5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20-07-24 16:06
附 件: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保险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0927bec2dc54b9b87c42cde9deea10c
问题名称: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保险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1-03-31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请问,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和意外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废止旅客运输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若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情况的,可以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04-14 17:2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规定允许扣除的保险,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10.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的符合财税〔2009〕27号规定的企业年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仅为部分员工购买企业年金,不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