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12366答复大全】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个税扣缴义务人界定及所得税扣除问题 2021.10.19

大力税手
2023-05-20
来源:大力税手

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个税扣缴义务及所得税扣除问题

各地

地区口径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股权激励个税 留言时间:2021-10-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5ab381eea644d5482376faa7d025501

上市公司授予控股子公司员工股票期权,员工行权后个人所得税缴纳,请问是由上市公司扣缴,还是由控股子公司扣缴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101号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北税务

【河北税务】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税扣缴义务人是谁?留言时间:2021-07-05   

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该股权激励计划应在母公司还是在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股权激励个税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0a5d64635d24b629c132b340255b445

A公司为国内上市公司 ,注册地在厦门市,在南京市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2019年10月用A公司股票对A公司和B公司部分员工进行股权激励,2020年11月股票解禁后,两家公司员工个税由哪个公司代扣代缴?股权激励分摊的费用在哪家公司税前可以扣除?如在公司股票授予后,员工有工作调动,如原在B公司的甲员工2020年9月调入A公司,那甲员工股票解禁后的个税在哪个公司缴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方面:股权激励税款由任职受雇单位负责扣缴。调动人员,其在调动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仍为原实施股权激励的单位负责扣缴。具体请携带任职受雇及股权激励方案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厦门税务】股权激励 留言时间:2019-08-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a225e9cf9b74936876c70e3ffe0fd53

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我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由A上市公司税前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激励的股票不是控股子公司的股票,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控股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对于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也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A上市公司的成本费用。

如有疑义,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对应的净资产是母公司还是合并报表?留言时间:2021-11-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3bceae92c44c0e998ea2daa029fa30

请教:在计算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时(假设不满足规定的递延纳税的条件),税法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而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这个净资产是指母公司净资产还是合并报表净资产呢?如果子公司员工在母公司层面实施股权激励,净资产是按照子公司(员工所在本公司)净资产,还是按照母公司净资产,抑或按合并报表净资产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呢?因为实际操作中,入股价格都是按照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指标去谈的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1月25日

【四川税务】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3f78126ddb449ad8eca56bbe7756b6b

我公司通过红筹构架海外上市公司,境外开曼公司(上市公司)、香港公司都是壳主体,实际的资产、人员、业务全部都是在中国境内的相关主体。现开曼上市公司授于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此时,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境外公司股份对境内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境内公司须先按接受资产进行税务处理,随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构成境内公司实际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6日

【四川税务】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c45760f26b14e1f855b14def6d1b528

我司为上市公司,A司为我司全资子公司,我司于2018年度对公司及A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A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A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A司确认了成本费用。7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已我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A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全资子公司A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由我司税前扣除?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20-05-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3c94a3afce14687945efcc557c76497

我公司是在深圳上市的上市公司,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也包括所属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员工,因到期解禁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二款“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请问,我司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母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子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谢谢!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山东税务】集团间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在子公司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19-03-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91a43fe76f6458e802884efa660f405

集团之间股权激励模式下,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之一,子公司员工是授予对象。子公司以母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员工拥有母公司的股权;集团间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在子公司税前列支,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在员工行权当年作为子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是否合理。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是上市公司对本单位职工的股权激励才能按照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税前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21aee6b1be14e2a85982be34c8ef511

根据2012年18号公告,明确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税前列支方法。

请问集团母公司以母公司股票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相关成本已经在子公司入账,请问此部分是否可以在子公司税前列支?如可以列支,该以何种口径列支。

北京市国税局于2019年11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 政策指引》,明确可以列支,还请安徽省局予以明确。

北京市国税局指引连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xwdt/ztzl/qysdsswczzczydyq/201911/t20191112_431105.html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因业务问题复杂,已提交工单,经与纳税人沟通确认,获得答复后将电话告知。

【安徽税务】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d22854fe26643dc811f8da91ab22bf6

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8年度对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且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已由A上市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我司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在集团境内纳税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享受股权激励的个人,其个税是由上述代理子公司缴纳,还是由其劳动关系所 留言时间:2020-04-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4bb2f1ce17c428d83a6bf61347426b7

同一集团境内的多家子公司(属地宁波、嘉兴、广州等)的员工参与母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我们是通过集中委托一家宁波的子公司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根据汇发【2012】-7号)。请问:在集团境内纳税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享受股权激励的个人,其个税是由上述代理子公司缴纳,还是由其劳动关系所属的公司缴纳?

关于委托一家公司办理结汇相关事情的政策依据:

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具体描述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提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浙江税务】母公司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股权支付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a29c4a3899f44bd96343f9faabfa1b2

母公司是境外法人,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请问境内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在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浙江税务】股权激励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874a93de79c40ad9b72437fb0496d3e

您好,我们是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公司,员工在一家公司宣告发放股权激励,纳税调增了。后来员工转移到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应该在原公司进行纳税调减,然后在新公司进行纳税调增,还是直接不用操作,等行权之后在新公司纳税调减就行?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应根据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授予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企业所得税处理。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股权激励 留言时间:2019-08-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6d38734cd12492c813da7c0940e15ba

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我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由A上市公司税前扣除?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来询收悉!根据您的叙述,A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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