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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产权车位出售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房产税?
内容:
没有产权车位出售是否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若按此缴纳增值税是否不用再缴纳房产税?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2001536047324341
提交时间: 2018-09-04 15:50: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无产权车位出售的情况视同租赁。 车位租赁情况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8-09-07 11:08
附 件: